民间借贷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21:21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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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网讯 诉讼时效过了,就不在受保护了,8月19日,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龙陵县支行(以下简称:龙陵农行)诉颜召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,因龙陵农行超过诉讼时效起诉,驳回该行的诉讼请求。
该案具体审理结果如下,1996年7月25日,颜召国因生意需要向龙陵农行借款20000元,双方签订《借款合同》,借款期限为三年。借款期限届满后,颜召国未按合同约定还款,龙陵农行于1999年8月1日向颜召国发出《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》,但颜召国仍未还款。2007年8月3日龙陵农行在《保山日报》上刊登自然人不良贷款催收公告,并于2008年1月3日向龙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。
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,法院审理认为,龙陵农行于1999年8月1日向颜召国催收贷款时,颜召国签字确认,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03年11月5日至2005年11月5日,在此期间龙陵县农行并不起诉,虽然该行在2007年8月3日在《保山日报》公告催收,但已在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。故对龙陵农行偿还20000元的借款请求不予支持。